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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支付货款,除要求支付货款,还可要求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作者:吴海兵  更新时间 : 2022-01-17  浏览量:404

(一)   基本案情

1、 案情回顾

2017年2月17日至2017年6月4日,被告张X向原告XX公司购买编织袋, 2018年12月2日,双方对此进行计算,确认2017年2月17日至2017年6月4日,被告张X欠原告XX塑业货款为30,024元,加上2016年尚欠的500元货款,被告张X共欠原告XX公司货款金额为30,524元。被告张X在上述对账单上签字确认。从2018年8月29日至2021年7月8日,原告XX公司法定代表人岑晓业多次打电话向被告张X催收货款,被告张X仅于2019年2月3日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原告支付8,000元货款。

2、 裁判结果

法院依法审理,判决如下:

(1)被告张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宜黄县XX塑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2,524元;

(2)被告张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宜黄县XX塑业有限公司支付截止2021年8月3日的逾期付款利息3,507元,之后的逾期付款利息以未付货款为基数,按照全国人民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法律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

第十八条 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三)   律师观点

    逾期付款损失主要表现为价款接受方的利息损失,即当价款支付方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价款时,价款接受方本可以获得由该金钱所产生的法定孳息,但由于价款支付方并未按期支付,由此给价款接受方造成了法定孳息的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采纳了逾期罚息利率说,规定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守约方如主张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同样应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按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付。

确定逾期付款损失,应当综合考虑违约方履行合同的积极程度、过错程度以及守约方的实际损失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应以违约方逾期付款部分为基数,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作为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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